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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通告

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通告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现将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和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身份信息、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复工人员要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保人员必须于2020年2月11日前主动向驻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登记报告,2月12日至疫情结束期间进入保山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登记工作。对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文章来源:http://www.baoshan.cn/2020/0210/336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