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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档案:施甸长官司与广邑州

广邑州,治所在今昌宁县西部与隆阳、施甸三县区邻连的卡斯乡广邑寨。《保山县志稿》记载:“元代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一年(1274年),置石甸长官司,辖26寨,隶永昌府镇康路。”石甸,即施甸,施甸的古称。至元十一年(1274年),改置石甸长官司后,治所迁至施甸坝东山山麓,今甸阳镇长官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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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七年(1384)五月,石甸改为施甸,沿用至今。《明史·土司传》记载:“洪武十七年,置施甸长官司,以土酋阿干为副长官,赐冠带。”施甸长官司不再隶属镇康路,直接隶属永昌府。明天启《滇志》记载:“施甸长官司土官,正长官莽氏,今沿至莽崇德听袭。其地平衍饶沃,可为郡邑。部民骁勇不畏死,遇战斗则裸跣以从,邻夷避之,不敢犯其境。”施甸长官司,莽氏为长官,阿干为副长官。洪武十八年(1385)二月朝庭任命阿苏鲁为施甸长官司长官。当时阿苏鲁管辖的地方相当辽阔,东至澜沧江,西至潞江,南至勐波罗河,北至大雪山。朝廷为他颁发过“牛皮圣旨”,让其子孙永世管理该地。

毛奇龄《蛮司志》卷九曰:“宣德五年(1430),又设广邑州,置土官知州,同知,以阿都鲁为知州,莽寒叔为同知。先是,金齿广邑寨,本永昌副千户阿干所居,尝奉朝命招生五千户有功。至是,干遣孙阿都鲁,同蒲人莽寒叔、阿类诣京修贡,且乞于广邑置州,使阿都鲁代己掌州事,以熟蒲并所招生蒲属之。报可。”此事亦见《明史·潞江土司传》:宣德元年,中官云仙至潞江,五年还报,金齿广邑寨请置州事。盖阿都鲁为云仙授意使入京也。《明史·地理志》记载:“广邑州,本金齿军民司之广邑寨,宣德五年五月升为州,八年(1433)十一月,直隶布政司,正统元年(1436)三月,徙于顺宁之右甸。”后称右甸守御千户所,这时的广邑州已废。

当时施甸长官司一度划归顺宁府。到明世宗嘉靖元年(1522),即92年后,施甸长官司,又改隶属永昌府管辖,以后从明末、清初隶属不变。执掌南片26寨数万民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机构近四百年,沧桑威仪。 

稽之载籍,元代镇康路包有施甸(石甸)地。明初归永昌府。阿干,盖以土军副千户居广邑寨,兼摄施甸副长官,而长官则莽氏也。后阿干以功请于明设州,疑以施甸之广邑一区为州境,而非废施甸长官司为广邑州。且施甸四山犹有28寨地,设广邑不过六年,直至明季不废长官,入清裁撤并于保山县,虽设巡检,而委派流官也。到此它依然存在了375年,历经元明清三代。

施甸长官司座落在施甸东山凤溪山脚,风景秀丽,层峦叠嶂,是施甸坝子东面四大山连绵山脉支系羊角峻岭中一支山的缓坡西面。两旁带水潆洄的参天古树丛林山麓中,长官司是一大群古建筑,分上下两院梯形屹立于林中山坡上,绿荫覆盖,上院原为生活区,下院为长官司衙门。

明末神宗万历十年(1582)陇川宣抚司记室岳凤叛逆勾结缅北洞吾王朝象兵,先弑主多士宁一家及亲属与宗族六百人,同时联络耿马镇康土司罕虔、闪闷敬及内奸湾甸土知州景宗才,由莽应里缅酋督阵率象阵战马缅兵十数万分道内侵临沧至施甸、昌宁,陇川干崖至腾越。先后直驱数县,破姚关,焚施甸,将施甸长官司这座具有边地民族风格的建筑群、司署衙门全部焚毁。明崇祯年间,由施甸长官司世袭长官蒲人蒋崇德等和施甸绅耆杨黑等人在被焚废墟上,按原来建筑格局恢复起来。可惜到清代中后期的咸丰、同治年间,又因回汉民族械斗,再次将长官司的大部分房屋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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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光绪五年至十三年(1879—1887),施甸地方官员及绅耆民众再度重修长官司衙门。固定房屋建筑二十九间,占地面积935平方米,分上下两院。 

上院除过厅未恢复外,其重建有正殿、面楼、配殿、陪殿和耳房。正殿省去中柱,十六棵内柱子和檐柱分布于四角,成“5445”排列格式,使用过梁和垫枋承托檩木办法,柱子圆而粗大,直径40厘米,面阔三间9.9米,进深10.3米。正殿、面楼、配殿及耳房均为抬梁式和穿斗式组合的建筑结构。 

下院同样,主体官衙建筑有正殿、面楼和南北配殿,四合院式,大门为过庭式,正中通道上及两边有楼。正殿于民国七年(1918)才恢复,可见施甸人士对古代建筑情有独钟,正殿与上院不同,采用屋檐四角亭阁建筑格调,更显示飞檐翘角的神威。固定房屋十二间,占地面积500余平方米,仍为抬梁和穿斗式建筑结构。南北配殿后设花园、小天井及石刻艺术。种植各种花卉盆景,与房壁彩绘映衬,绚丽多彩,而又飘香四溢。

新中国建国后,上院保存下来成为凤溪寺,下院由当地办人民小学。直至20世纪80年代初,小学迁出下院,恢复历史文物保护点,仍称“施甸长官司”。1987年10月10日,长官司被施甸县政府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今上院成为佛教活动点,重修寺庙,塑佛像供奉。下院已修葺一新正式对外开放。

施甸长官司遗址,如今已成了施甸一个重要旅游景点。(杨永明)

注:档案保存于保山市档案馆,摘自《滇志》,《明史·地理志》,民国时期《保山县志稿》,馆藏档案。

文章来源:http://www.baoshan.cn/2016/1028/25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