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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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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

2、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黑恶。

3、扫除黑恶势力,巩固基层政权。

4、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5、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6、上下一心除黑恶,全心全意为人民。

7、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8、扫黑除恶,净化社会,构建和谐,创建平安。

9、深挖“保护伞”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

10、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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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是为了使老百姓能安居、安业、安心、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扫黑除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做到除恶务尽。从2018年至2020年,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专项斗争。

三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阶段的目标是什么?

1、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问:这次“扫”黑与以往“打”黑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以往的“打黑”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是点对点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这次“扫黑”是从巩固政权基础,加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为。“打”和“扫”这一字之差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哪些黑恶犯罪行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我省重点打击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六问: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组织部门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支部,真正把村党组织打造成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特别要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建立两委人选“负面清单”和候选人联审机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两委班子。

七问:扫黑除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问: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如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多人,成团结伙,用暴力、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挣“黑心钱”、干非法事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恶势力: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九问:云南省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1、0871-63992898(云南省扫黑办)

2、0871-12368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3、0871-64993142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

4、0871-63053110(云南省公安厅)

5、0871-64189050(云南省司法厅)

6、举报邮箱: ynshcebgs@163.com

十问:如何保护举报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文章来源:http://www.baoshan.cn/2018/1113/229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