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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为配合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立规矩”

云南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为配合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立规矩”

七种情形将实行问责追责

5月30日,省纪委印发《关于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工作方案》,为全省各级各部门配合做好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和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立规矩”,力求更好地推动立行立改、边督边改。

省纪委专门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陆俊华担任组长的问题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加强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和边督边改中,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将依法依纪依规查处督察组移交的案件,按照程序对“回头看”期间及边督边改中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和阻碍整改,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抓环保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查办移交案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根据《工作方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及边督边改中每天交办的问题线索和责任追究事项,将由省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下设的责任追究工作组统一接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分办。涉及省管单位和省管干部、省级督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由省纪委、省监委进行调查处置、追责问责;其他问题线索,按照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分流到相关州(市)纪委、监委和省纪委派驻(出)机构进行调查处置、问责追责。重点典型问题由责任追究组直查直办;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上级纪委、监委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方案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问题线索,要实行立项专办,专门登记建档,优先办理,及时作出结论,严肃进行处理,专办件需于1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意见,3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工作方案》还规定了实行问责追责的七种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的;二是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检举举报,造成群众长期投诉、反复投诉的;四是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以及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和虚假整改的;五是在边督边改中搞“紧急停产”“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简单粗暴行为和敷衍应对做法的;六是“回头看”期间及边督边改中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交办转办问题整改不力、问责追责不到位的;七是“回头看”期间及边督边改中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整改情况、虚假问责追责情况和数据的。

《工作方案》明确,出现以上情形的,对责任单位将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问责,对责任人将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的监察建议等方式问责追责。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明显较轻、认识态度好、积极整改和纠正的,可以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按中央环保督察组的要求,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待。(云南日报 记者 张寅)

文章来源:http://www.baoshan.cn/2018/0608/18983.shtml